青民函〔2020〕185号
民盟青海省委:
贵委《关于在现行社会背景条件下政府应更加关注婴幼儿托育问题的提案》(第0016号)已收悉,我们接到提案后高度重视,经有关处室认真研究,积极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规范0-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文件要求联合下发了《关于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实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0〕25号),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青卫家庭〔2020〕4号),为进一步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省政府制定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0〕103号)。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做好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加强部门配合协调,促进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联系人:姚亮 联系电话:0971-6145118
青海省民政厅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