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1997.7.21颁布。国务院令第628号 2012.11.9修正)第8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文件民事发〔1992〕24号)第10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申请条件:
(一)有建设(迁建)公墓的建设用地;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三)有建设(迁建)公墓的必要经费;
(四)必须是公墓建设规划指标之内的项目;
(五)公墓名称必须与其责任形式及其从事的经营项目相符合。
办理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示文件;
(三)县级以上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县级以上土地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拟建公墓的规划图、效果图;
(六)县级和州、市民政部门的请示文件;
(七)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复印件)土地出让证;
(八)公墓组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拟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基本情况;
(九)公墓建设情况报告;
(十)财政、金融机构出具的有效验资证明。
办理地点: 青海省民政厅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4:30-18:00
法定时限: 无。
承诺时限: 无。
承办部门: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服务电话:0971-6119644/5115627
监督投诉电话:0971-614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