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2004.6.1)第6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申请条件: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申请材料:
1. 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2. 本单位的理事会会议纪要;3. 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书;4. 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在批复;5.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6. 基金会财务清算报告书;7. 基金会账户注销和印章销毁的证明;8. 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办理地点: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9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4:30-18:00
法定时限:注销登记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变更登记30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服务电话:0971-6145118
监督投诉电话:0971-6106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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