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10.25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修订)第20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21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22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条件:
(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三)自行解散的;
(四)分立、合并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办理材料:.1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2.本社团的理事会会议纪要;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的批准文件/行业管理部门意见;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办理地点: 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69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4:30-18:00
法定时限:注销登记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注销登记14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服务电话:0971-6104757
监督投诉电话:0971-6106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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