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时间:2024-11-10   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局   浏览次数:14736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10.25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修订)第20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21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22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条件:
  (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三)自行解散的;
  (四)分立、合并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办理材料:.1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2.本社团的理事会会议纪要;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的批准文件/行业管理部门意见;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办理地点: 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69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4:30-18:00
 
  法定时限:注销登记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注销登记14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服务电话:0971-6104757             

  监督投诉电话:0971-6106760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上方广告
相关链接
青海新闻网 中央电视台CCTV 中华慈善网 新华网 青海新闻网 青海人民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Copyright 青海民政信息网-主办单位: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mzt.qinghai.gov.cn Reserved. | 青ICP备05001072号-8
信息中心:0971-6166130 政府网站标识码:6300000040
2006-2022 mzt.qinghai.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信息中心】
青公网安备 63010402000208号

党政机关
青海民政公众号
党政机关<标识>
网站找错
民政通办小程序
政府网站<找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