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民函〔2019〕82号
尊敬的王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低保申请条件的建议”(191098)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青海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青政办〔2015〕237号)相关规定,接受捐赠收入属于家庭转移性收入,应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同时,《西宁市民政局西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民政〔2014〕230号)规定“家庭人均存款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收入2倍的”不予纳入低保,故您在建议中提及的贺庭荣、李广庆家庭因家中有12万元存款(含经“水滴筹”筹集来的捐款10万元)超出低保家庭存款条件,城中区未批准该家庭于2018年8月底提交的低保申请。同时,鉴于该家庭2人均患病,生活确有较大困难,故南川西路办事处分别于2018年9月和2019年3月给予该家庭临时救助2000元和5000元。
为保障好因刚性支出较大造成生活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省民政厅制定下发了《青海省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将家庭存款限额提高到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并规定对于长期支出型贫困家庭在开展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后依然贫困的,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019年2月下旬,该家庭提出存款已符合规定再次提交低保申请,3月初,南川西路办事处审核通过并报城中区民政局审批。期间,丈夫李广庆因病去世,城中区民政局依据长期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政策,于2019年4月起将贺庭荣纳入低保范围。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制定出台《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对享受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进一步明确,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范围,有效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
感谢您对我省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人:马钰 联系电话:0971-6127187
2019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