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要闻

青海省进一步优化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切实提升低保对象认定精准度

时间:2019-08-16  [要情072]   来源:办公室   作者:马世玉  浏览次数:12295
  为切实解决全省各地低保对象家庭成员认定标准不一致、人户分离、财产认定模糊等问题,7月30日,省民政厅报请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9〕92号)。
  为切实解决全省各地低保对象家庭成员认定标准不一致、人户分离、财产认定模糊等问题,7月30日,省民政厅报请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9〕92号)。
  《办法》从多方面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低保对象认定标准和审核审批程序。一是明确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二是明确了单人施保的条件。已成年靠家庭供养无业且无法单独立户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及现行政策规定的条件,都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三是解决了人户分离的问题。具有本省户籍,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凭居住证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四是细化了收入认定标准。为防止“养懒汉”,对收入难以确定的对象细化了计算收入的规定;为鼓励低保对象就业增收,提出了扣减就业成本的具体办法。同时,明确了赡养费计算方法。五是修改了财产认定标准。明确申请低保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我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提出了低保家庭可以拥有生活必须机动车辆,不得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等。六是缩短了审核审批时限。规定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县乡两级要在17个工作日内完成低保审核审批。特殊情况下,审核审批时限可以延长至23个工作日。七是提升救助对象诚信意识。对未及时报告家庭情况变化的低保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惩戒。《办法》还要求各地全面使用“一门受理”及低保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实现审核审批。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优化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对指导各地做好城乡低保工作,提升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具有重要意义。

 
编  审:王伟 编辑:霍艳珺 供稿:马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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