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民发〔2015〕111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严格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和规范运行,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切实发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保基本、兜底线的作用,现就健全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措施
困难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成人后(年满18周岁),可视为单独立户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给予生活救助,并享受低保对象的相关救助政策。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程序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制定申请低保家庭的存款等财产准入标准。
(一)明确申请受理程序。要认真贯彻落实以户为单位进行保障的政策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应首先将户口迁移一起,再申请低保;确实无法迁移一起的,由户主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县(区),但在同一市(州)内且有固定住所居住一年以上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向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对已成年人因特殊原因家庭成员户口分别挂靠到其他人名下,租赁(借住)他人房屋满一年的,向租赁(借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申请人户籍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州)内的,原则上不受理低保申请,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可通过临时救助予以解决。
(二)强化核对结果运用。申请救助家庭在提交低保申请时,应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县级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委托县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完成核查工作并出具核对报告。
经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申请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纳入低保范围:
1、家庭成员人均存款超过所在县(市、区)规定限额(各地依据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自行确定,拥有的有价证劵股票、基金计入存款金额);
2、申请低保前3个月内银行存款有大额交易支出记录,不能合理解释原因;
3、家庭财产发生重大变化(房产过户、车辆拥有人变更等情况),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4、申请救助家庭一年内购买非生活必须商品房或进行豪华装修及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
5、拥有或长期使用车辆(农用必须车辆除外)的申请救助家庭;
6、通过走访调查发现,家庭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的(生活消费水平包含吃、穿、用方面,他人资助子女上学不属于此范围)。
7、采取虚报、瞒报家庭收入财产,恶意骗取低保,发现取消后不满一年时限;
8、市(州)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
(三)严格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对申请低保家庭100%入户调查,村(居)委员会、社区应配合协助调查,但不得作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两委”成员、村民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通过且公示无意见的,要通过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民主评议未通过但有申诉上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再次调查核实,家庭情况确实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审批并注明原因。县级民政部门在审批决定前,应当对乡(镇、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乡(镇、办事处)上报的拟保障对象进行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及近亲属申请低保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到100%入户调查。审核审批未通过的申请低保家庭,依据低保政策予以解释说明,并正式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存档备查。要完善公示制度,对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建立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披露机制。
三、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
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要坚决纠正动态管理中不经核查“整批退出,换人纳入”、以享受时间过长为理由取消低保等问题,防止新的“轮流坐庄”现象发生。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对于城市低保就业对象和农村低保扶贫对象的财产收入情况、就业创业等情况要实时动态掌握,财产收入水平超过低保标准的要及时退出低保,因故返贫的要及时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
应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别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要按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设定的流程,实行电子化办公,实现网上审核、审批。暂时实现不了电子化办公的地区,信息系统电子档案数据应与实际低保人数、发放资金相一致,电子档案数据要做到实时动态管理录入,不得与实际时间误差超过一个月。
纸质档案:原则上分为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做到一户一档,分类存档。审批类: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表;县、乡两级的入户调查表;低保对象的申请书、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及其它县级民政部门认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日常管理类:乡镇动态管理记录;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审批表和有关审核材料;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记录;低保对象名册;日常入户调查材料等。
低保对象分类统计表、低保资金统计表等统计材料归入本单位的文书档案;低保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划拨凭证、发放领取名册等材料归入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审批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该低保户停保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五、强化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统称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一是要加快资金支付。市(州)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及时制定本市(州)资金分配方案,于一个月内下达到县(区)级财政部门;县(区)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城市低保补助资金要在每月10号前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农村低保补助资金要尽力做到按季及时发放。二是要严格资金使用范围。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公益性岗位、低保协管员工资、评审费等支出。三是要统筹资金使用。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可以统筹使用,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可以用于临时救助支出。城市低保资金和农村低保资金年终滚存结余不得超过其当年支出总额的10%。
六、加强低保制度与就业救助和扶贫开发的有效衔接
县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就业服务部门,优先保障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充分实现就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先进行失业登记。街道办事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对已失业登记的低保对象家庭成员优先推荐就业安置,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岗位技能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县(区)民政部门对已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县级民政部门应主动协调扶贫部门,做好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将低保对象家庭纳入扶贫开发范围,通过开展产业扶持和就业培训,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发展生产,摆脱贫困。对确实无法脱贫的通过低保政策进行兜底。
原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