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要闻

青海省将对四类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

时间:2019-02-21  [要情015]   来源:办公室   作者:马洁冰  浏览次数:13560
  为加快建立青海省婚姻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家庭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通知要求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28家部门联合签署印发《青海省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青信办〔2019〕8号),对四类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为加快建立青海省婚姻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家庭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通知要求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28家部门联合签署印发《青海省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青信办〔2019〕8号),对四类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四类婚姻登记严重失信情况主要指: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上述四类行为当事人信息将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向社会公布。被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后,将受到有关部门十五项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等。


 
编  审:王伟 编辑:霍艳珺 供稿:马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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