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要闻

青海省出台暂行办法预防和打击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

时间:2018-12-17  [要情165]   来源:办公室   作者:马世玉  浏览次数:14713
  为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全力推进“诚信青海”建设,预防和打击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青政〔2015〕11号)和......
  为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全力推进“诚信青海”建设,预防和打击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青政〔2015〕11号)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93号)等文件精神,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发改委出台了《青海省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涉及社会救助失信行为的居民家庭、个人、单位实行失信惩戒。
  《办法》明确了省市(州)县三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的工作职责,细化了认定程序,提出了具体惩戒措施。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实行评分判定,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3个等级。对失信对象的一般失信行为,列入省社会救助失信对象数据库(黑名单)1年,期限内不得申请任何社会救助;对失信对象的较重失信行为,对其进行警告并列入社会救助失信对象数据库(黑名单)3年,期限内不得申请任何社会救助;对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对象,列入省社会救助失信对象数据库(黑名单)5年,同时统一归集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向社会集中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对故意为申请救助对象提供1人(次)虚假材料属于一般失信行为的失信单位,要求其重新提供信息,拒不配合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对故意提供2人(次)虚假材料属于较重失信行为的失信单位,要求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上升到严重失信行为;对故意提供3人(次)及以上虚假材料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单位,将被推送至市州级信用平台网站并进行公示,统一归集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办法》提出,失信对象可以通过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公益志愿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移出黑名单。
  《办法》充分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能够有效遏制社会救助对象及相关单位的各种失信行为,对弘扬激励诚信行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着重要意义。


编  审:王伟 编辑:霍艳珺 供稿:马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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