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发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07-02   浏览次数:30944
  6月12日,省政府法制办对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进行了实地督查。指出2017年度及2018年上半年以省民政厅名义制定下发的17个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没有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要求办理......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6月12日,省政府法制办对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进行了实地督查。指出2017年度及2018年上半年以省民政厅名义制定下发的17个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没有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要求办理,其中2018年上半年已下发的5个文件(社工处1件,救助处2件,福利处2件)需按程序重新办理。造成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不规范的主要原因是没有严格执行《青海省民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青民发〔2017〕131号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不够准确、办理程序不够严格。为切实规范厅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
  对抽象行政行为事后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应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未经备案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因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事关全局,关系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的范围,但没有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程序办理的文件,依法不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力,不能作为依法行政的依据。特别是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过程中,将造成工作被动,甚至承担法律败诉的责任风险。希望各有关单位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理念,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省政府和我厅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和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
  二、准确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青民发〔2017〕131号文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界定范围和禁止性规定要求,准确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权限在法制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在认定过程中把握不准或有异议的,要在文件起草阶段及时与政策法规处进行沟通,并在文件提交会议研究和办公室审核印发之前,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认定,再按照相应程序办理。被认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需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附件1)。
  三、严格执行制定和备案程序。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青民发〔2017〕131号文件规定的十三个步骤制定规范性文件。除征求意见、分歧处理、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环节按照简化制定程序的法定情形可以简化外,其他环节不得简化。特别是其中:“(六)起草送审稿或代拟稿文件要经相关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厅领导签署,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或者代拟稿;(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后,由起草单位提请厅务会审议,政策法规处作合法性审查说明;(十一)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并修改后,按照起草处室局负责人、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厅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厅领导、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的顺序逐级审核签署,严格把关,不按程序签署或者签署程序不完整的,厅办公室不予登记文号”等步骤,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不得变通或简化。
  四、进一步规范文件的实施日期。在合法性审查时,发现起草处室存在未设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实施日期不规范的普遍现象。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除外。因此,实施日期在印发校对时,应调整为签发日期顺延至少三十日,也可指定具体实施日期,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请社工处、福利处、救助处对2018年上半年制定印发的5件规范性文件,按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重新印发报备,避免造成因审查报备延误被通报。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合法性审查函(格式文本)
  2.需重新审查和印发报备的文件目录清单(2018年上半年)
附件1

关于《××××》报请合法性审查的函

厅政策法规处:
  现将我处(室、局)起草或拟以省委、省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提请合法性审查。

  附件:1.规范性文件草案
  2.起草说明(见青民发〔2017〕131号附件2)
  3.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4.其他有关资料(包括调研报告、听证会笔录、风险评估报告和参考资料等)


                                          ××处(室、局)(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需重新审查和印发报备的文件目录清单
(2018年上半年)

  1.《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青民发﹝2018﹞5号)(责任处室:社工处)
  2.《关于印发青海省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8﹞17号)(责任处室:福利处)
  3.《关于提高孤儿和艾滋病患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的通知》(青民发﹝2018﹞23号)(责任处室:福利处)
  4.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分类施保补助水平的通知》(青民发﹝2018﹞27号)(责任处室:救助处)
  5.《关于印发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实施方案》和《2018年青海省民政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8﹞37号)(责任处室:救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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