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社字[2014]1460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老龄办:
为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3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精神,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要求,现就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
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创新购买养老服务机制,并根据当地养老服务需求及财力状况,合理选择养老服务购买项目。起步阶段,可优先购买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日间照料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积累一定经验后,逐步扩大购买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购买养老服务需求咨询与评估、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等。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并逐步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二、突出重点,保障特殊困难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的项目,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重点优抚对象、经济困难的空巢、失能老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包括提供食宿、起居护理、医疗康复等。同时,统筹兼顾其他老年人的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主要包括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服务等。
三、精心测算,合理确定财政支付标准
遵循“保本、微利”原则,根据养老服务不同类型和服务对象,合理测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支付标准。
(一)居家养老服务。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支付标准,应依据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工时(次数)核定;购买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咨询与评估包括养老信息服务支付标准,应依据辖区内老年人口数量、服务项目及相关成本费用核定。
(二)机构养老服务。购买养老机构提供的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服务支付标准,应根据不同收养对象的服务费用核定。服务费用主要包括为收养对象提供的日常餐饮、住宿、护理等费用,以及水、电、暖等机构运转日常开支;购买养老基础设施支付标准,应依据服务设施建设成本核定;购买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服务支付标准,主要依据现行同类保险费率和保费金额核定。
各地可参照附表所列标准确定各类服务项目的具体支付标准。
四、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程序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购买。年度末,民政部门要及时编报下一年度购买计划,经同级财政审批后,主动向社会公开购买的相关信息。承接主体的选择,原则上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方式组织实施,对暂不能实现有效竞争的购买项目,可采取委托服务、新增项目另授等方式购买。
五、加大投入,切实保障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所需
按照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各地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主要从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新增购买养老服务资金需求,应在科学测算养老服务项目和补助标准基础上,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六、规范服务,努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各地应根据所购买养老服务的项目特点,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购买主体要及时对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服务标准体系。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认真落实护理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制度,逐步提高薪酬标准,加大护理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支付标准(参考)。【点击下载查看】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