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区、市、行委)民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编密织牢社会救助保障网,在总结“救急难”试点地区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现就全省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救急难”是指居民因遭遇突发紧急事件或意外事故,致使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乃至生存面临危机的一种状态,需要政府和社会向这部分人群提供必要的物质、精神上的帮助。我省集西部、高原、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所有特征,全省贫困面广、贫困人口多,因灾、因病致贫率高。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城乡居民得到及时救助,对于有效化解人民群众的生存危机,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具有重要作用;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是社会救助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一年实现整体脱贫的决策部署,社会救助制度托底减少因病因灾致贫的内在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将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推进,明确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努力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急难救助工作新格局。
二、明确“救急难”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合力推进“救急难”工作。一是建立“救急难”与社会救助资源统筹联动机制。各地要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协调就业、教育、住建、卫计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部门职责,统筹救助资源,建立起救助资源信息对接机制,使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灾害、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各项制度之间有效衔接,打通各项救助资源和“救急难”工作机制的衔接渠道,使各项救助资源成为“救急难”承接主体,构成有机整体,形成推动急难救助的整体合力。二是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急难救助工作。各地要加强和工青妇组织、慈善会、红十字会,以及社会公益组织等的联系衔接,搭建爱心平台,社工转介服务,鼓励、引导、支持慈善组织积极参与到急难个案救助中,使政府救助与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有效衔接,形成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及社会帮扶各有侧重、相互补充、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三是落实好承接“救急难”的主要制度。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制度是“救急难”的主要制度支撑,要突出抓好支撑“救急难”的主要制度安排和落实。认真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办〔2015〕118)和省民政厅《关于加大救助力度规范实施临时救助的通知》(青民发〔2015〕129号)、《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青民发〔2016〕39号)等政策,加大救助力度,强化规范管理,严格标准确定和救助程序,增强救助时效,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好突发性、临时性困难和基本生活燃眉之急;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制度在重特大疾病救治中的救急救难作用,对因罹患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支出型贫困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施救。优化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方式,落实本地区救助对象跨区域在省、市(州)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的预付和结算政策。强化医疗救助与临时救助制度的衔接,对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二)健全“救急难”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急难救助工作运行顺畅。各地要精心抓好“救急难”工作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回应、综合救助,确保“救急难”工作运行顺畅,落到实处。一是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社会救助资源推动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意见》(青政办〔2016〕33号)精神,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现有的办事大厅、综合服务中心等,设置社会救助窗口,明确窗口受理内容、转介转办流程、窗口服务标准、救助流程和办理时限。加强社会救助窗口的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窗口服务标准,完善急难救助“首问负责制、AB岗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等相关工作制度,做到窗口有标识、工作人员有标牌、救助电话有公示。运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系统申请救助事项、转办转介、信息反馈、统计分析、信息对接等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进一步提高“求助申请”的效率和服务水平。二是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畅通救助渠道。各地要开通社会救助热线,并利用12345政府热线、党政领导信箱等,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的渠道。依托公安、城管、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村委会、社区等,发挥交警、城管员、社区网格员、联点包村干部、出租车司机、专业社会工作者、慈善机构工作者和志愿者在急难对象发现、快速响应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急难救助发现工作网络。通过困难群众主动申请和调查,建立困难群众信息数据库,及时主动参与社区和农村困难群众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和因病致贫等特殊情况救助,帮助有困难的群众提出救助申请,形成主动发现、及时报告、协助落实的急难救助运行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三是建立健全快速处置机制。实施“网上办理”,利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信息化管理平台,连接各个社会救助部门和慈善、公益组织,对属于急难的申请救助事项及时进行登记受理,并由县民政部门牵头协调相关救助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进行救助,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对于主管部门不明确且现有制度无法解决的急难事项,提交县(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协调有关部门合力解决;对于城乡居民家庭中遭遇急难情况的救助,及时启动应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手续,采取先行受理审批、发放,后补办手续的方式,为困难家庭第一时间提供救助。发挥救助站在急难对象发现、快速响应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常态化工作机制。
(三)健全完善“救急难”政策措施,推动急难救助工作落实到位。一是继续完善救助政策。“救急难”工作需要多项制度支撑才能更好发挥其托底线的功能。各地要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要求,做好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后的兜底保障工作,研究制定城市(镇)贫困群体解困的意见,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继续提升医疗救助水平,调整完善并落实好医疗救助脱贫政策;建立健全特困供养制度,确保特困供养对象“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强化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制度中的“救急难”内容,衔接使用好相关救助资源。同时,要细化各类急难事项的类别和救助标准,完善保障措施,处理好应急性和规范性之间的关系。二是实现救助信息互联共享。省级层面搭建的“一门受理”信息化平台,实现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一站式”、临时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多个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了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数据库。各地要发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信息化管理平台的作用,将求助申请和主动发现的信息及时录入“一门受理”信息化平台数据库模块中,做好救助需求与政府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群团组织等救助资源信息对接,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实现救助申请人与救助部门间申请诉求和办理结果的高效对接,防止“重复救助”和“遗漏救助”,提高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三是强化“救急难”资金保障。从今年起,省上将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各地建立“救急难”帮扶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通过政府注入,组织引导慈善组织、企业、机关单位、社会各界群众募捐等形式,积极筹集“救急难”资金。已设立“救急难”帮扶基金的地方要及时制定《“救急难”帮扶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基金的管理主体责任、使用范围和救助标准等内容。果洛州甘德、达日、玛多三县要大力推进“救急难”同舟工程,发挥中央企业在解决困难群众急难个案的作用。其他地方也要积极争取对口援助地区和帮扶企业在筹集“救急难”帮扶基金方面给予支持。四是创新急难救助服务方式。要创新理念,运用互联网+救急难、微信、社会组织、社工参与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不断拓展救助范围,丰富救助内容。探索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建立托底民生保险项目参与“救急难”工作,成为“救急难”机制的有益补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工作。“救急难”工作涉及面广、时限性强、情况复杂。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实施方案,有力有序推进。依托建立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筹协调,发挥协调机制的作用,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救急难”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管。
(二)完善体制机制,确保取得实效。各地要按照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救急难”配套政策措施,瞄准工作重点,建立各项工作保障机制,及时跟进落实,确保急难救助工作取得实效。按季度就工作进展、存在困难和问题,以及较为典型的急难救助个案及时报送省民政厅。
(三)强化督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省民政厅已制定下发“救急难”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依据考核标准对各地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与分配社会救助各项补助资金和“救急难”补助资金挂钩。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实行通报制度,对“救急难”工作推进慢、效果不明显、资金管理不规范的地区进行问责,并约谈主要负责同志。各市(州)民政部门要加大对所辖县(区)“救急难”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力度。
(四)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报刊等各类媒体,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多渠道、多形式、多角度做好“救急难”宣传工作,将“救急难”各项措施、内容、操作程序和救助标准宣传到千家万户,扩大广大群众知晓率和政策覆盖率,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青海省民政厅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