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2014〕7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严格救助程序,发挥了临时救助“救急难”的作用。但是一些地区仍存在对临时救助制度认识不够、救助力度不大、救助程序不规范及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更加有效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作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临时救助。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文件进一步丰富了社会救助内容,完善和加强了我国托底性民生保障体系。临时救助不是一个“临时性”的救助项目,而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中长期稳定的组成部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省政府〔2014〕70号文件明确规定临时救助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凸显了临时救助制度的法律地位和严肃性,各地要高度重视,绝不能临时对待,要以更高工作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操作。
二、规范临时救助管理。
(一)坚持应救尽救。各地在开展临时救助时,要坚持“应救尽救”原则,将所有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全部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取得当地居住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可按照当地城乡居民的救助待遇进行救助。要认真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民电〔2015〕118号)精神,将困境儿童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二)严格标准确定。各地确定救助标准时,在参考家庭困难程度、致困原因,以及已经获得的各项救助、福利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要严格按照临时救助计算公式(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困难延续时限×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确定救助资金。对申请临时救助情况特殊的救助个案,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可以适当增加救助次数解决实际困难。坚决杜绝集中时段、平分临时救助金行为。
(三)增强救助时效。各地在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时,要注重临时救助的“全覆盖”和“救重点”的统一,既要做到对低保等困难家庭的救助,又要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点救助;要注重临时救助“规范管理”与“方便快捷”的统一,既要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又要突出救急救难的制度特点,对一般申请救助事项要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及时限做好救助,对情况紧急的救助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可直接受理申请,采取先行审批、发放,后补办手续的方式,缩短救助时限,为困难家庭及时提供生活救助,增强救助时效性。
(四)严格救助程序。要认真按照省政府〔2014〕70号文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三环节”(申请环节、审核环节、审批环节)程序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并在强化入户调查,参考家庭困难程度和已经获得各项救助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托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及时组织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家庭情况的核查工作,确保认定的对象准确、公正。同时,要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开公示程序,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审核结果等;乡镇(街道办)、社区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长期公示临时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和救助原因、救助标准等。同时在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临时救助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临时救助无关的信息。
(五)强化制度衔接。要进一步强化临时救助与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对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各项制度的综合效应,形成制度合力,提升救助效益。同时,对通过临时救助后仍有困难的,要做好与慈善组织、社工等社会力量间的衔接协调工作,及时将困难事项转介到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解决。
(六)建立统计台账。各地要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属地管理、救助事项、救助方式以及救助水平等分类建立临时救助台账,并积极做好与财务室的沟通衔接工作,确保统计和上报的数据准确、一致,为准确掌握临时救助政策落实情况提供可靠依据。同时,要参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模式,将临时救助对象申请书、申请救助家庭基本信息(户口簿、身份证)、乡(镇、办事处)政府入户调查、救助标准确定(计算公式)、民政部门审批等情况纳入归档范围,规范完善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三、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承接“救急难”中的作用,切实做好情况紧急类型困难家庭和低保边缘户暂时性生活困难的救助工作,有效缓解其基本生活出现的暂时性、突发性困难。要充分发挥村“两委”、社区(居委会)工作者、党员、志愿者的积极性,主动参与社区和农村困难群众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调查工作,形成主动发现、及时报告、协助落实的急难救助运行机制,真正做到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救助线索后,应及时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并提供救助,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
(二)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各地要积极鼓励、支持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他们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做到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形成推动临时救助工作的合力。
(三)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各地要依托乡镇(办事处)、社区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进一步完善和优化部门间分办、转介工作流程,确保“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顺畅运行。同时,要通过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及时受理、转办临时救助及“急难”救助申请事项,明确办理时限和救助要求,主动跟踪办理结果,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求助对象,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四)健全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各地要按照省政府〔2014〕70号文件相关规定,切实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严格按照不低于上年省级补助资金20%的比例落实临时救助地方配套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区,可以安排资金用于临时救助支出。坚持专款专用,用足用活临时救助资金,避免出现资金结余和沉淀,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四、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临时救助涉及面广、个案多样、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发挥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合理利用各类资源,形成推动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落实和科学发展的合力。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临时救助救助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等,补充增加临时救助工作的力量。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在组织实施临时救助工作时,要分级落实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县民政局要认真落实临时救助的审批责任,认真做好对乡镇提交审核意见的组织核查和审批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等工作职责,并做好对临时救助对象的资料上报和救助金额少于500元审批的备案等工作;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协助乡镇(办事处)做好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家庭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同时,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等问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网络微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要通过以会代训、集中授课等培训方式,指导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工作人员熟悉政策规定,提升业务素质和能力,促进临时救助政策有效落实。
青海省民政厅
2015年11月27日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