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发文

关于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时间:2016-05-02   来源:社会救助处   浏览次数:20525
  今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家在社会救助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的法规,也是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局:
今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家在社会救助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的法规,也是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明确赋予了民政部门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及民政部关于加大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力度、全面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创新发展的总体要求,现将全省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完成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平台的搭建
(一)全面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各地要依托乡镇(街道)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及时设立统一的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并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申请受理的基础上,拓展窗口服务功能,对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敞开求助之门,积极帮助办理或者转介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为解决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打造“绿色通道”。各地的“窗口”的设立工作必须在12月底之前完成,并保证全部乡镇设立到位。
(二)统一规范社会救助窗口服务标准。各地要以方便服务群众为根本点,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统一规范的窗口服务标准,在统一窗口标识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窗口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做到“一明显三上墙”,即窗口标识明显,救助政策上墙、工作职责上墙、监督投诉电话上墙。社会救助窗口服务标准规范工作,原则上以市、州为单位统一组织进行,市、州民政部门应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帮助所属区、县规范设立申请受理服务窗口。
(三)明确转介、转办服务流程。在全面完成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设立工作的同时,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尽快明确部门职责与分工,并建立制定规范的社会救助申请、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结果反馈办法,明确部门办理时限,以确保各地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的顺畅运行。
二、全面做好社会救助“协同办理”相关制度建设
(一)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协商制度。各地要依托已经建立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并在县一级建立由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会商制度,定期召开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交流工作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针对群众普遍反映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措施,协商解决群众突出困难。
(二)健全完善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各地要积极健全完善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困难群众诉求。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驻村干部、社区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并组织其协助开展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公示监督等工作,对陷入生活困境的困难群众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力求社会救助工作无盲区。
(三)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和办理结果跟踪制度。各地要及时制定社会救助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工作责任追究和办理结果反馈跟踪制度,健全急难求助“首问负责制”,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程序,明确责任分属,加强办理结果反馈跟踪,确保困难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解决,确保不出现冲击社会底线的事件发生。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举措。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制定工作落实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强化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切实把社会救助“一门受理” 窗口设立和“协同办理” 机制建设工作安排好,组织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沟通,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涉及部门多、工作头绪杂、任务繁重,各地民政部门要注意统筹安排各项工作,要善于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同时加大沟通协调力度,注重发挥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作用,合力推行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
(三)争取支持、解决难点。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关键,是解决好“有人办事、有地方办事,有能力办事”问题。为此,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主动汇报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力求使“人员、场地、经费”问题得到较好解决,确保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平台搭建和“协同办理”机制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并请各地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以便省厅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指导。
               
 
 
 青海省民政厅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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