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民发〔2015〕101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保监局:
2015年6月,省政府制定下发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办[2015]118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健全完善全省医疗救助政策,全面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做出了具体的政策规定。为确保《通知》精神得到全面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落实好《通知》精神的重要性
为更好的发挥好医疗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制定下发了《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建立大病门诊救助办法,患重大疾病的重点救助对象,可通过门诊治疗并救助;建立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根据患者负担能力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含自费部分)给予救助;将城乡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重病救助,提高了救助标准,救助范围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等。这一系列多层次救助办法的设置,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医疗救助政策,对编密织牢基本民生保障网,做好罹患重大疾病群众的救急解难工作,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提高我省医疗救助水平,切实解决困难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通知》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将落实医疗救助政策作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提出的坚持精准扶贫方针,实施好“四个一批”脱贫攻坚行动,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努力让困难群众不为大病所困,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二、学习领会,准确把握各项政策规定
《通知》对我省医疗救助政策做了多方面的调整,按照救助人群对医疗费用的负担能力不同制定了多层次的救助办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文件精神,确保政策落实不出偏差。
(一)准确认定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通知》首次提出将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要以家庭为单位核定,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必须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陷入困境的家庭。具体需具备以下两方面条件:
一是收入与支出条件。重特大疾病患者年度内因病必须支出医疗费用(不含进口高值耗材和非必须进口药品)大于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的。
二是家庭财产条件。患者家庭财产状况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认定为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
1、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存款、有价证券总金额原则上人均不能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2、家庭成员不拥有私家轿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农用、经营性必需车辆除外)。
3、家庭只有一套房产或没有房产的。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救助条件严格核定对象,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确定。
(二)着力做好资助参保工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保他们同等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是医疗救助的关键环节,也是工作的重中之重。按《通知》要求,特困供养对象要全额资助并代缴基本居民医疗参保金个人缴费部分;其他重点救助对象要按照不低于当年各地区平均缴费标准的50%给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民政部门及基层经办人员要高度重视,务必做好前后政策衔接,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辖区内救助对象和近期动态退出低保人员参保工作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协助或督促其缴纳残保金,确保每一个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及时落实大病门诊救助政策。《通知》对门诊救助办法做了较大调整,除仍为特困供养对象发放门诊补助金外,首次建立了大病门诊救助办法,对基本医疗已明确诊疗路径并建立门诊统筹补偿的四类重大疾病开展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门诊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报销后剩余政策内费用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与住院救助一致,救助病种随基本医疗门诊统筹的扩大将相应增加。门诊救助的建立,有助于减轻部分大病患者因住院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负担。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卫计部门加大对各级医疗机构的培训宣传,引导符合条件的患者及时享受到这一新的惠民措施。
(四)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通知》对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作出明确规定,对象覆盖从传统民政救助对象扩大到因病支出型贫困人群,就医用药范围上从基本医疗确定的政策统筹范围内扩展到含自费医药费在内的个人负担部分,救助时限上从单次住院费用延长到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费用。根据患者家庭经济状况不同设置不同起付和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0%救助;支出型贫困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超过8万元以上部分给予50%救助。各级民政部门要准确把握,主动发现,及时为符合条件重特大疾病患者施以救助,足额落实医疗救助待遇。
三、落实责任,着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落实部门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民政牵头,财政、卫生计生委、人社、保监等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和救助监管,完善医疗救助信息系统,逐步提高“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能力。卫生计生部门指导医疗机构有效控制困难群众医疗费用,减少他们就医时政策范围外诊疗项目和药品的使用。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对象甄别和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人社、保监部门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管理,规范医疗费用结算,为医疗救助提供所需费用明细。财政部门要做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医疗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财政要根据《青海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青财社字〔2014〕529号)的规定,按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医疗救助总支出的20%安排医疗救助配套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加大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统筹整合力度,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滚存结余控制在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以内,医疗救助资金不足的地区,应适当增加地方投入。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将做为省级医疗救助补助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三)规范救助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救助流程,根据当地基本医疗报销时限合理设置相应救助时限,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救助对象认定,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合作,住院登记时要检查患者本人与身份证是否统一,防止骗取救助资金问题发生。假冒救助对象骗取救助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骗取的救助资金,涉及的重点救助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卫生部门。加强档案管理,救助档案需具备基本医疗或大病保险结算清单原件,以及其他医疗费用凭证、出院证明、身份证明、救助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情况等相关资料。
(四)抓好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医疗救助新政策的培训力度,建立基层经办人员、乡(镇)、村(社区)工作人员社会救助政策培训机制,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同时,通过报刊、网络微信、印制宣传册、惠民政策宣讲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让群众知晓各项救助政策,提高主动申请救助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村(社区)工作人员要及时发现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困难和需求,指导或帮助其申请医疗救助,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救助。
(五)整合救助资源。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救助责任,加强医疗救助与临时救助制度、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对医疗救助后生活负担仍较重的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建立医疗救助与慈善医疗救助项目对接机制,畅通救助渠道,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做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救助资源有效衔接、有机结合、各有侧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