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民发〔2014〕142号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青政〔2012〕52号)精神,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科学规范运行,现就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运行管理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运行管理机制的重要性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和国家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以来,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在最低生活保障运行管理上也不同程度的存在机制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责任不够落实、监管不够到位等问题,影响了低保制度的科学规范运行,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低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密切党和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运行管理机制的重要意义,着力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
二、健全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运行机制
改变现行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运行模式,取消农村低保“指标”控制,各地区依据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将符合规定的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各地在取消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指标”限制后,仍可沿用现行的分档补助标准确定补助水平;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据实核定补助水平。
三、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人均纯收入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财产认定标准,明确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的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对申请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可以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和省政府相关规定,严格按照“三环节”(申请环节、审核环节、审批环节)程序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一要规范申请受理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二要规范民主评议程序。民主评议应首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政策规定和会议纪律;再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接受评议代表询问;最后由参加民主评议人员共同作出评价;民主评议结束后,所有申请人及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对民主评议争论较大的低保申请,应当重新组织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三要规范审核审批程序。乡(镇、办事处)要对申请低保家庭100%入户调查,民主评议通过且公示无意见的,要通过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民主评议未通过,但经再次调查核实,家庭情况确实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单独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在审批决定前,应当对乡(镇、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乡(镇、办事处)上报的拟保障对象进行抽查,对与低保经办工作人员或村(居)委会干部有近亲属关系以及民主评议未通过的低保申请家庭,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到100%入户调查。四要规范公开公示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披露机制。公示时限、内容、形式、载体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规定。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三)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则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审批通过后次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审批通过后下一季度纳入保障范围并发放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及时予以取消并限时送达取消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城市低保从退出保障后次月、农村低保从退出保障后下季度起停发保障金。
(四)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省级资金分配方式。为提高各地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积极性,从2015年起,省上将采取基数+奖补的形式测算安排各地城乡低保补助资金。补助基数将综合考虑各地人口数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同时,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奖补资金,根据城乡低保绩效考核成绩分配下达各地。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仍按现行的省和市(州)、县分级负担比例筹集。
四、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州(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完善、资金投入管理责任;乡(镇、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等审核职责。要充分发挥村(居)组织协助低保工作的积极作用,但严禁村(居)民委员会越权行使乡(镇、办事处)职责。
(二)加强能力建设。要严格按照《关于州县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设置的通知》(青编办事发〔2013〕27号)要求,落实市(州)、县(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人员编制。要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设置公益性岗位,补充增加低保工作力量。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县、乡两级低保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依据低保人数和服务半径足额安排低保工作经费,确保低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在做好政策宣传的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并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市(州)民政部门对所辖县(市、区)开展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县(市、区)对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长效机制的通知》(青民发[2014]50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问责制度,畅通最低生活保障投诉举报核查渠道。要切实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贪污、虚报冒领、私分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影响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201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