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发文

关于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长效机制的通知

时间:2015-10-13   来源:社会救助处   浏览次数:19540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青政〔2012〕52号)精神,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科学规范运行,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党委组织部,政府监察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青政〔2012〕52号)精神,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科学规范运行,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青海省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细则》(青办发〔2011〕46号)和《青海省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暂行办法》(青办发〔2007〕20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现就全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长效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低保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的重要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核心制度之一,是托底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存在对象认定不够准确、审核审批程序不规范、监管机制不健全、基层能力建设明显不足等问题,导致“关系保”、“人情保”、“错保、漏保、骗保”、“平分低保金”等现象仍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低保监督范围、监督方式、问责办法、处罚措施,对增强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规范资金发放程序,杜绝管理漏洞,确保低保制度公平、公正实施等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机制
  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强化内部监督,扩大外部监督,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建立报告制度。市(州)民政部门每年底要将本地区当年低保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管理运行、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基层能力建设、突发重大事件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低保相关工作情况向省民政厅报告一次,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省厅,并调查分析原因,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应向州(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年内低保工作及监督检查的开展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开展专项督查强化日常监管。围绕城乡低保政策落实、重要工作部署推进、低保对象的准确认定以及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等重要内容,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深入了解情况,研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解决意见,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省民政厅每年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有关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同时,各地要加强低保日常监管,经常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并通过优化城乡低保工作流程,制定相关制度办法,形成完善的城乡低保工作事前、事中监督机制,推进低保监督管理常态化。
  (三)健全投诉举报核查机制。省民政厅设立全省统一的社会救助举报投诉电话,市(州)和县(市、区)要全面落实低保救助信访工作专人负责、首问负责制,对低保救助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事件,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督查。各地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密切关注各类倾向性、苗头性、聚集性低保救助舆情信息,认真分析研判,及时应对处置。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要探索建立有奖举报、义务监督员等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
  (四)建立监督检查通报制度。为加强指导、推进工作,将建立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定期向市(州)有关部门通报各地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宣传地方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对工作推进不力、救助不及时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根据需要报告省政府并向市(州)人民政府通报。
  (五)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成果的运用,将城乡低保工作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与分配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工作奖补经费挂钩,采取“以奖代补”、“奖补结合”等办法,对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奖励。同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因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明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县乡两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低保管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职责。为加强低保工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省级将建立由民政牵头,组织、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参加的低保监管问责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通报低保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低保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据《青海省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细则》,《青海省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和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市县两级也要建立本级的低保监管问责联席会议机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低保工作被追究责任后,处理结果报当地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纳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强化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长效机制,是做好城乡低保工作,强化监管责任的有力手段,是从根本上、长远上防止和减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类问题发生的有效举措,是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实施的重要保证,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配合,切实抓出成效。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队伍建设,配齐工作力量,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能力。强化监督检查工作手段,落实工作经费,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同时,要广泛宣传,扩大影响,积极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并监督低保工作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三)大力推进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建设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实现相关系统有效衔接、信息资源共享,构建社会救助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应用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实时监测,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各市(州)、县(市、区)要将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长效机制作为践行群众路线、转变工作作风、克服形式主义的重要举措,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制定方案,积极安排部署开展监督检查活动,进一步完善程序,强化责任,加强监管,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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