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

关于对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实行备案的通知

时间:2015-09-21   来源:社会救助处   浏览次数:13999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及优亲厚友等问题,更有效地维护城乡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青政〔2013〕52号)要求,经研究......
青民发〔2013〕222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及优亲厚友等问题,更有效地维护城乡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青政〔2013〕5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城乡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低保经办人员”包括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包括村(居)民委员会所有成员。
“近亲属”包括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无论是否有近亲属享受低保均应备案。
二、备案方式
1、集中申报备案。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初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登记近亲属在本人工作辖区内享受城乡低保情况,上报备案材料。没有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实行“零”备案,上报登记表。
2、主动申报备案。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在本人工作辖区内申请或正在享受低保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及时主动申报备案。
3、备案办法。县乡两级对辖区内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向本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申报,填写《青海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附表),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管理。县级民政部门低保经办人员直接向本级民政部门申报备案。
4、备案建档。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专项档案。有近亲属享受低保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做到一人一档,归档材料主要包括:《青海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近亲属的低保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没有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将个人填报的《青海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统一归档备查。
三、备案核查
县级民政部门应对上报备案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或正在享受低保的进行100%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备案对象中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退出低保范围,符合条件的要定期对备案对象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加强监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环节,涉及近亲属的,应回避。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省厅已将备案工作纳入低保绩效考核范围,各地要及时制定落实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集中申报备案,建立备案档案。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备案工作负责人,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备案工作程序规范,不留死角。
2、严格执纪,确保实效。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如实、主动申报或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的,经查实,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根据其错误情节严重程度、后果及态度,严格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健全制度,促进公平。各级民政部门要以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为契机,健全低保管理问责制;完善落实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低保监督制衡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使低保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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