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发文

关于做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有关低保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9-01   来源:社会救助处   浏览次数:23532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青政〔2010〕107号),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户改工作中涉及社会救助的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各州(地、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青政〔2010〕107号),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户改工作中涉及社会救助的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转户农牧民中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转户农牧民纳入城镇低保认定条件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要求,转户农牧民申请城镇低保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为非农业户口;
  2、居住在城镇,且超过一定期限(6个月以上);
  3、家庭人均收入及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城镇低保标准。
  (二)转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要求
  转户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时,除按城市低保条件核对其家庭人均收入和财产状况外,需严格核对其土地种植、养殖等农牧业收入,土地转租经营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征地补偿、移民补偿、草场林业补助政策、转移收入等用于生活的收入。
  (三)转户低保对象管理
  我省城镇低保管理不做保障人数指标限制,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转户后城镇居民家庭符合以上认定条件的应及时纳入城市低保保障范围,并与其他低保同样实行定期核查,动态管理。
  二、农村五保转户后保障政策
  原农村牧区五保对象转户后,在户籍所在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纳入城镇低保,享受城镇“三无人员”保障政策,需要集中供养的可进入当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三、保障资金来源
  各地因户籍制度改革新增的低保资金,由省、州(市、地)、县财政分级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对于引导人口合理有序转移流动,加快城镇化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推动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民政、财政要高度重视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后有关救助政策的落实,进一步促进全省户改工作深入推进。
  (二)认真落实户改后低保政策衔接。农牧民转户并居住在城镇后,已属城镇居民,其生活成本需参照城镇居人测算。各级民政、财政要本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领导,落实政策。户改后凡是符合当地城镇低保条件的,要与其他城镇居民同等对待,及时纳入城镇低保,落实各项保障政策,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着力加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各地要加快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严格低保认定条件,强化乡(镇)、街道审核职责,加大城乡低保对象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实行低保对象有进有出,动态管理,促进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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