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要闻

青海省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工作者报酬动态增长机制

时间:2018-06-05  [要情061]   来源:办公室   作者:卢剑峰  浏览次数:20010
  为进一步调动社区工作者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工作者报酬动态增长机制,5月30日,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全省社区工作者报酬体系的通知》,决定全省社区工作者从2018年1月起实施与岗位序列、社区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相对应的17级报酬体系。
  为进一步调动社区工作者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工作者报酬动态增长机制,5月30日,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全省社区工作者报酬体系的通知》,决定全省社区工作者从2018年1月起实施与岗位序列、社区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相对应的17级报酬体系。
   《通知》规定社区工作者报酬包括基本报酬、职业津贴、绩效报酬、社会保险和其它补贴。首次明确了社区工作者职业津贴、规范了绩效报酬和增加了冬季取暖补助等有关补贴,并支持社区工作者积极缴纳社会保险。其中,规定社区工作者月基本报酬为全省城镇常住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数)×报酬系数,实行动态调整,每三年调整一次,月基本报酬最高6020.33元、最低2452.73元,比原标准平均提高44%。社区工作者最低报酬系数按照2016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确定,高低与社区工作年限挂钩,最高为2.7倍。
  《通知》对社区工作者报酬资金保障渠道予以明确,即:社区“两委”成员基本报酬和职业津贴所需资金,60%由省财政补助,40%由市(州)、县(市、区)统筹解决;缴纳社会保险所需经费,按照财政补贴与个人承担7:3比例分担;绩效报酬、冬季取暖补助等其它补贴资金由地方财政自筹解决;其他社区工作人员基本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其他补贴各地可参照社区“两委”成员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通知》明确社区工作者范围为: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其他社区工作人员。


编  审:刁成秀 编 辑:霍艳珺 供 稿:卢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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