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发文

关于“两节”期间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通知

时间:2017-12-24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22332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促进全省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定于元旦、春节 “两节”期间为全省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促进全省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定于元旦、春节 “两节”期间为全省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现有在册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 
二、发放时间
各地要将“两节”期间一次性生活补贴于2017年12月20日前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计入救助对象个人银行存折(卡)中。
三、发放标准  
城市低保对象每人400元,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每人300元,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每人460元。
四、资金安排 
所需资金由各地从历年结余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五、有关要求
(一)及时发放生活补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困难群众“两节”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协调配合,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发放工作,务必于12月20日前将生活补贴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并于12月22日前将发放情况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二)规范发放程序。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发放对象资格,规范发放程序,及时公开发放标准、范围和享受对象,通过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形成台账统一发放,确保发放工作公开、透明。
(三)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字〔2015〕1768号)规定,将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和特困供养救助三项资金统筹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向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两节”一次性生活补贴,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困难群众的极大关怀,各地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同时,要密切关注其他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状况,对于其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和家庭,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等途径予以解决。
联系人:马钰    联系电话:0971-6127187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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