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发文

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17-12-15   来源:社会事务处   浏览次数:20173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明确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


各市(州)、县(区、市)民政局: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明确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
  民政部办公厅下发的《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明确指出: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是党和政府减轻群众负担、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重要惠民利民举措,是民政部门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涉及广大婚姻和收养登记当事人的利益福祉,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相关要求,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的有关工作。
  一、确保自4月1日起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各地要立即将相关要求传达到每一个婚姻和收养登记机关,确保辖区内所有婚姻登记机关自4月1日起不再向任何当事人收取婚姻和收养登记费。
  二、做好网上登记相关工作。自4月1日起婚姻、收养登记费停征以后,各地已经买走的婚姻登记证件还未使用的,我厅将会和财政厅协商解决,会根据《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全国收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的数据来解决经费问题(手工登记的不在解决范围之内)。自4月1日起不允许手写婚姻登记证,自此以后所有证件的领取全凭系统登记的数据为准发放,凡是手工登记的证件,均不再为婚姻登记机关配发。
  三、停止所有相关收费。据了解,还有少部分地区在婚姻登记时有额外费用(除证件以外的附加费用),自4月1日起,全部停止,婚姻登记必须全免费。
  四、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婚姻和收养登记窗口公示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的文件、监督电话等,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五、切实落实,做好监督工作。自4月1日起,若有婚姻、收养登记机关继续收费,对民政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在全省通报,并计入年终责任目标考核成绩中。
希望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将此项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实处。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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