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
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月人均提高5 0元,平均达到4 5 0元/月。提标后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西宁市、海西州4 5 3元/月,海南州、海北州4 4 3元/月,海东市4 3 8元/月,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4 5 8元/月。城市低保继续实行据实补差。
(二)农村低保标准
全省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年人均提高3 5 0元,平均达到3 3 2 0元/年。提标后各地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按据实补差相应提高补助水平。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按分档补助,其中年人均收入在5 0 0元以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重点保障家庭),按照不低于2 9 7 6元/人/年(2 4 8元/人/月)补助;年人均收入在500-2400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导致生活贫困的基本保障家庭),按照不低于2 4 0 0元/人/年(2 0 0元/人/月)补助;年人均收入在2400-3320元(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一般保障家庭),按照9 6 0元/人/年(8 0元/人/月)补助。
二、资金承担
此次提标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州)、县财政按照8 0%和2 0%的比例承担。
三、执行时间
此次提标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标准从2 0 1 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各地要严格低保审核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对今年已实现脱贫的建档立卡对象,及时退出农村低保;对于脱贫后因各种原因返贫以及新增的困难群众经审核审批后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及时落实提标政策。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做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发放兑现,要求在3月底全面落实提标政策并完成提标资金的补发工作,各州(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本地区提标工作落实情况。
(三)认真抓好政策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政策导向,及时让困难群众知晓这一惠民生、解民忧的政策举措,同时还应从对象认定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动态管理办法等方面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加对低保政策的了解,促进低保制度公开、公正运行。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2 0 1 7年3月2 1日
青海省财政厅
2 0 1 7年3月2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