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要闻

青海省四部门联合出台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

时间:2018-01-02  [要情001]   来源:办公室   作者:王发玉  浏览次数:20599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青视察提出的“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要求和省委提出的“努力实现从经济小省向生态大省、生态强省转变”的治青理政新思路,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动实现“十三五”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民宗委四部门联合下发《青海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补办法》),旨在通过政府财政奖补,鼓励......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青视察提出的“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要求和省委提出的“努力实现从经济小省向生态大省、生态强省转变”的治青理政新思路,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动实现“十三五”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民宗委四部门联合下发《青海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补办法》),旨在通过政府财政奖补,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实行绿色殡葬,采用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奖补办法》规定,本省城乡居民丧属在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除享受户籍所在地政府制定的惠民殡葬政策外,在省内核定生态公墓区范围内:骨灰撒散、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树碑的,对丧属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具;实行壁葬、塔葬的,对丧属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具;实行树葬、草坪葬的,对丧属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具;在公益性骨灰楼(堂)长期存放骨灰的(存放期为10年以上),对丧属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具。在资金来源方面,规定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20%。在非生态公墓区撒散骨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殡葬管理部门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并应当统一组织实施,奖补标准可按照省内核定生态公墓区撒散骨灰标准执行。同时,规定生态公墓区提供的生态公墓价格及维护管理费用和骨灰楼(堂)存放费用,应当由市(州)、县(市、区)物价部门核定。《奖补办法》还就简化办事程序、推行“一站式”结算业务、方便群众、严格工作纪律等作了具体规定。
《奖补办法》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编  审:刁成秀 编 辑:霍艳珺 供 稿:王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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