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发文

省民政厅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时间:2017-12-20   来源:法规处   浏览次数:22245
  一年来,省民政厅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为引领和抓手,成立了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民政法治建设任务分解与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民办〔2015〕29号),进一步明确......


一年来,省民政厅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为引领和抓手,成立了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民政法治建设任务分解与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民办〔2015〕29号),进一步明确了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方案,并狠抓落实,有力地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落实。
一、 主要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一)明确职责,大力推进依法履职。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的要求,努力在推进依法履职、积极履职方面下功夫,有效推动了民政工作依法健康发展。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相关法规程序,分别调整下放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确认权限,将我厅已下放到市(州)部门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改为工商后置审批,将我厅原保留的两项非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天主教区登记、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全部予以取消。使民政厅仅保留行政审批事项5项,不再保留非行政审批事项。二是严格落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结合《慈善法》出台以及重大改革,特别是按照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和推进监管方式创新的要求,重点结合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城乡低保业务网上办理审核审批和发放等工作,对相关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对涉及省民政厅的6项中介服务事项全部取消。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案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制度。深入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工作, 依法梳理编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明确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主要公示的内容、标准和时限,并在“青海民政信息网”等网站进行了公示。全面依法梳理行政调解事项清单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积极推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改革。按照“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都要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要求,编制了涉及民政工作13个抽查项目的《青海省民政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了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建立了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制定了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推动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建章立制,加强和改进民政立法创制。结合近年来民政立法和制度创建工作实际,注意加快民政立法步伐,提高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质量,推动了民政立法创制工作的较快发展。一是积极推进民政立法工作。积极主动协调沟通,将4项民政领域立法项目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其中,《青海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列入起草调研项目,《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青海省村务公开条例》、《青海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列入酝酿论证项目。二是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和要求,注意不走过场,严把质量关,完成11个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按照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印制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汇编,有效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三)依法决策,提高依法行政质量。积极研究探索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机制,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一是注意研究规范决策程序。按照《省民政厅机关工作规则》,就落实科学民主决策和会议制度,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健全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落实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健全监督制度等做出了明确规范。二是注重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在专门设立省级民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同时,加强市州县民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在《青海省“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中专门提出,要力争到2020年,全省市州民政部门法制工作专职人员实现全覆盖、县市区民政部门法制工作专职人员达到100%。三是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安排部署,在建立全省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的基础上,将从2017年起,从省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中遴选并聘请省民政厅法律顾问,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了法规制度保障
(四)开展整改,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的安排部署,针对青海法院司法审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对民政系统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梳理,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执法程序、执法方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人员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有效提高了行政执法能力水平。一是不断增强依法履职观念。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教育引导行政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立案登记制,降低了行政诉讼门槛,扩大了受案范围,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强化了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行政机关各级工作人员要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应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和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带来的影响,做出新转变,采取新举措加以应对,牢固树立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法定职责的意识和观念。二是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和执法人员管理。严格落实《青海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规定(试行)》(青政办〔2016〕116号)、《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青政办〔2016〕163号),在研究制定民政厅行政执法监督“四项制度”的基础上,着重在落实上下功夫,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事,有效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今年,全省民政系统实施行政处罚 10件。对行政执法人员落实了持证上岗、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切实加强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规范化管理。三是在加强法治培训上下功夫。结合“三基”建设,组织法制工作岗位干部参加了全省法制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试。把宪法法律、党规党纪作为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严格落实初任公务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公务员学法制度,并落实相应学时,组织了相关考核和考试。4—5月份,组织42名厅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了三期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培训班,并邀请省政府法制办领导亲自授课,对厅机关其他60名干部进行了为期1天半的集中培训,厅机关干部参加培训率达到100%。提高了依法行政能力。
(五)强化监督,加大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强化重点领域监督。一是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的意见》(青府法〔2016〕44号),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新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授予执法资格。二是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促监督,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关规定,依法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对民主决策、依法行政、监督制度、会议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范。特别是在涉及救灾物资、工程建设、信息化建设等财政项目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进行报批和公开,民政项目建设均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下达并及时公开。注意拓展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参与面和载体途径,主动开展信息公开,目前,我厅公开信息共465条,主要包括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规划计划、行政许可、行政权力清单、规范性文件清理、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公共资源配置等。公开形式主要是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青海民政信息网”进行公开。扎实做好依申请信息公开。今年,收到当面、电话、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52条,都由厅信息中心逐一进行答复和办结,没有发生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行政收费,也不存在违规收费的现象。不断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及时认真回应社会关切,将新闻宣传与政务公开统筹协调,每逢重要法规实施、重大政策出台,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新闻发布会等传统信息公开媒介进行大力宣传报道的基础上,将“青海民政要情”等政务信息第一时间在本厅网站进行发布,并根据需要报民政部和省政府相关网站进行发布,向社会及时公开相关政务信息。三是注意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今年,已全部完成了25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建议答复工作。对民政领域涉及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政府投资、政府采购、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都注意制定详细的内部管控流程,重点进行监督管理。
(六)多措并举,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注意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能力。落实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一是注意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针对目前民政工作涉及的行政应诉、行政复议案件还不多的实际,注意早作准备,积极参加民政部、省政府法制办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专门作出安排,对行政调解事项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已在5月份汇总并编制完成省民政厅行政调解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二是下大力搞好信访工作。认真落实信访条例,今年以来,办理信访案件85件。健全网上信访机制,随时密切关注网上舆情,及时发现并梳理网民留言、反映问题情况,按照反映事项逐一拟制《网民留言办理审批表》,交由相关业务部门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信息服务管理中心统一予以回复。今年,共回复网民留言56 条,做到了条条有回复、件件有落实。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三是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针对法制工作机构缺乏法律专业人员,应对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能力不强、缺乏实践经验等实际,通过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行政复议法》、《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不仅仅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一种重要监督机制,更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手段,是把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制度,也是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应引起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高度重视。同时,加强对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他们参加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举办的行政复议、行政审批和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专题培训,学习掌握相关知识和程序,提高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
(七)创新方法,法治宣传培训效果不断增强。针对有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事不找法、解决问题不靠法、不善于或者不习惯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等情况,注意在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上下功夫,有效提高了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素质。一是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制定下发了《青海省民政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青民发〔2016〕104号),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作为重点内容,把民政系统领导干部、民政干部职工作为重点宣传教育对象,加强依法行政宣传教育。认真落实省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完善全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意见》(青司发〔2016〕146号),健全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日常学法等制度,为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观念和法治思维奠定了制度基础。二是注意加强学习培训。组织机关干部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引导机关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组织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省政府法制办、省普法办组织的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教育培训班,严格落实新晋升副处级以上干部、新入职公务员法规知识培训制度,增强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素质。三是采取有效措加强学法用法。制定下发了《关于落实法治宣传教育“谁执法谁普法谁评查”“谁主管谁普法谁负责”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青民办〔2016〕),建立了普法领导小组,做到了法治宣传教育全覆盖、无死角。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网络化学法用法及考试制度,建立网络化学法用法考试平台和手机APP移动客户端,积极组织机关干部利用网络学法用法。有效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一)在探索行政审批智能化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虽然我们按照“应进必进”要求,将5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对办事窗口充分授权进行受理。但由于涉及民政的社会组织审批事项需要后方研究批准,经营性公墓、养老机构设立需要现场查看,因此,无法进行现场办理,开展网上办理更是存在较大困难。
(二)在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科学民主决策的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一些政策制度还需要修订完善。在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健全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落实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规定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在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客观评估决策制定和落实的实际成效方面,研究探索的还很不够。
(三)民政立法工作步伐还需进一步加快。尽管我们将《青海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为重点起草调研项目,进行立法项目储备。还对其他3项民政立法项目(《青海省村务公开条例》、《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青海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都进行了调研,起草了立法草案,业务部门立法的积极性很高。但由于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还存在一定困难,使民政地方性立法的步伐还不够快。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还需进一步加强。“双随机”抽查还没有正式实施,虽然我厅编制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了抽查对象名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了抽查事项工作细则,但由于大量基础工作还在进行之中,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还没有经过审核,相关工作信息还没有公示。“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还需要修订完善,随机抽查信息公开工作还需要抓紧推进。
三、2017年工作思路和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纲要》和《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步一个脚印地推进民政法治建设。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落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推进法制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
(三)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落实行政审批阶段性“回头看”,进一步清理规范民政行政审批事项并向社会公示。开展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修订工作,注意查漏补缺,规范行政职权。要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落实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各项工作。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实现行政审批智能化的方法途径。
(四)加快科学民主决策和民政立法工作步伐。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出台后,重点抓好贯彻落实。特别是要落实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估工作,并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结合深化改革任务,切实加快民政立法工作步伐,加快调查研究力度,总结成功经验,超前谋划,起草立法草案,加快民政立法工作步伐。
(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全面落实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尽快做好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各项准备工作,将随机抽查信息及时上报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
(六)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认真落实青海省法治宣传教育“五项制度”和《省民政厅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抓好普法宣传。
(七)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程序和备案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
(八)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依法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切实提高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能力,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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