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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时间:2017-04-24   来源:办公室   作者:海东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12941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青民发﹝2017﹞32号)精神,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此举将惠及全市18余万名城乡低保困难群众。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青民发﹝2017﹞32号)精神,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此举将惠及全市18余万名城乡低保困难群众。
  海东市城市低保标准从月人均388元提高到438元,增长12.88%。农村低保标准从年人均2970元提高到3320元,增长11.78%。提标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按收入分三种类型分档补助: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重点保障家庭),每人每年2976元补助;年人均收入在500—2400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导致生活贫困的基本保障家庭),每人每年2400元补助;年人均收入在2400—3320元(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一般保障家庭),每人每年960元补助。新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现已完成补发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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