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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全面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时间:2017-04-06   来源:办公室   作者:海北州民政局  浏览次数:12828
  为切实保障好全州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结合脱贫攻坚工作,从2017年1月1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为切实保障好全州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结合脱贫攻坚工作,从2017年1月1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月人均提高50元,达到443元/月。二是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年人均提高350元,达到3320元/年。提标后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按分档补助,其中: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处理能力的重点保障家庭),按照不低于2976元/人/年(248元/人/月)补助;年人均收入在500-2400元(部分丧失劳动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导致生活贫困的基本保障家庭),按照不低于2400元/人/年(200元/人/月)补助;年收入在2400-3320元(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一般保障家庭),按照960元/人/年(80元/人/月)补助。此次资金由省级和州、县级财政按照80%和20%的比例承担。
  同时,要求各县认真履行工作,抓紧做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发放兑现。要严格低保审核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对今年已实现脱贫的建档立卡对象,及时退出农村低保;对于脱贫后因各种原因返贫以及新增的困难群众经审核审批后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扎扎实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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