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发文

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

时间:2017-01-12   来源:社会事务处   浏览次数:21118
  为依法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及各部门相关职责,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着重加强对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的干预帮扶,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各市(州)民政局、综治办、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依法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及各部门相关职责,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着重加强对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的干预帮扶,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6〕198号,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决定从现在起至2017年底,在全国联合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为认真贯彻国家八部委《专项行动》通知精神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8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切实组织开展好我省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组织学习传达,全面动员部署。
  国家八部委《专项行动》明确了本次专项行动的六项主要任务,即:集中落实家庭监护、强制报告、临时监护、控辍保学、户口登记等责任和依法打击遗弃行为。省人民政府《实施意见》中已对这些任务和牵头单位都作了明确分工,相关部门要及时传达学习,着手安排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各市(州)、县(市、区)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由政府分管领导为负责人的各级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及专项行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结合各地实际,尽快细化工作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按全国同步实施行动。
  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牧、居)民委员会承担具体工作和任务。县级公安、教育、民政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督促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需委托监护的落实签订好《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见附件1),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每季度末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给县(区、市)民政局,并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县(区、市)民政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数据和同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核实更新数据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县(区、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逐级上报至市(州)民政局。根据《专项行动》要求,2017年9月20日前,市(州)民政局要汇总形成本市(州)2017年1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和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由市(州)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民政厅。
  三、加强督导宣传,形成强大合力。
  各级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及专项行动领导机构要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开展指导和跟踪督查,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监督考核,确保关爱留守儿童专项行动如期按要求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地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各地要将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按系统面向基层集中举办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培训,制作法治宣传资料等,使辖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福利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儿童福利督导员等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和基层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较系统地掌握《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家庭暴力法》对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具体规定,掌握国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政策和基本知识,掌握强制报告责任、临时监护照料、监护教育训诫等的法规和程序等,营造浓厚社会氛围,进一步增强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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