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机关公务交通补贴统筹资金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厅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公务用车管理,妥善使用好公务交通补贴统筹资金,现依据省公车改革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省车改办的统一规定,凡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机关工作人员,从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10%的资金,全部转入“公务交通补贴统筹资金”账户管理。
第二条 “公务交通补贴统筹资金”账户实行专人负责、专户管理,账目的收支情况,年底进行公示,接受全厅干部职工的监督,确保账户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第三条 西宁城区执行公务(含机场、车站)时,属于下列四种情形的,可安排公务车辆,所需车辆费用从“公务交通补贴统筹资金” 账户中统一支付。
第一、凡在西宁城区范围和跨区域执行应急公务、处置突发事件及维稳工作;
第二、参加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省军区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及重大公务活动;
第三、国家民政部或上级部门来青检查、调研工作;
第四、接待外省(市、自治区)民政业务对口部门考察学习的。
第四条 属于上述第三条第一、第二种情形的需报经主管业务厅领导批准;属于第三、第四种情形的由接待处、室(局)提供接待公函,经办公室审核后安排车辆。
第五条 鉴于公务车辆保障能力有限,凡属第三条第二种情形的,原则上只保障将人员送达,不负责接回。
第六条 公务交通补贴统筹资金也可以用于弥补定向化付费车辆保障所产生的资金缺口。
第七条 凡在西宁城区执行一般公务需使用车辆时,个人可申请付费方式使用公务车辆,具体按《省民政厅机关定向化保障车辆付费使用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