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发文

民政厅系统定点扶贫工作考核办法

时间:2016-10-12   浏览次数:21317
  为进一步推进民政厅系统定点扶贫工作,确保定点扶贫村按期脱贫,根据《青海省省直部门脱贫攻坚责任和定点扶贫工作考核办法》,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政厅系统定点扶贫工作,确保定点扶贫村按期脱贫,根据《青海省省直部门脱贫攻坚责任和定点扶贫工作考核办法》,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为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民政厅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领导。由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依据《省民政厅加强扶贫指导协调和对口帮扶工作方案》,围绕年度扶贫重点工作和重点督办工作开展厅系统扶贫工作的考核和验收。
  第四条 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与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同步进行。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的定点扶贫工作考核采取“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第一书记”共同考评的方式进行,其中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考评成绩占70%,第一书记考评成绩占30%。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有以下五项:
  (一)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是否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结亲时限、帮扶内容、帮扶形式和责任分工等。
  (二)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负责同志及干部职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结对认亲,年内进村入户的次数是否达到要求次数,是否掌握帮扶户的具体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是否建立“双帮”工作台账建立,是否及时做好结对工作民情日记,是否按时报送扶贫信息。
  (四)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对口帮扶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明确帮扶工作重点,帮扶政策、项目的衔接落地情况,是否创新扶贫方式方法。
  (五)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是否及时回应和帮助解决对口帮扶村驻村组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脱贫办法,是否及时帮助驻村工作组协调相关部门,争取帮扶政策和项目。
  第六条 考核施行量化评分,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的考核分值均为100分(不含加分因素),第五条所列五项考核内容各每项占20分。
  第七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70—80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不含70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 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的考核结果按一定分值比例计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在年度考核中设定一定分值权重。
  第九条 对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有严重违规情节的,由民政厅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厅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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