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圆满完成省民政厅专项扶贫和定点扶贫工作目标任务,根据《青海省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的范围主要是厅系统落实专项扶贫方案以及四个扶贫(驻村)工作队开展定点脱贫工作情况
第三条 督查工作重点督促厅系统各单位、各驻村工作队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查找工作不足,指导改进工作,推广先进典型经验,确保按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第四条 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围绕目标、聚焦问题、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群众参与、分工负责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注重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条 厅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民政厅脱贫攻坚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督查巡查工作计划,组建督查工作小组,向厅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督查情况。
第六条 督查工作小组由厅扶贫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组长由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同时邀请省纪委驻厅纪检组人员参加。
第七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督查工作小组根据承担的具体任务,制定实施方案。
(二)实施督查。开展督查工作,向被督查部门和工作队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报告情况。形成督查报告,向厅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八条 督查重点内容
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落实情况;低保制度兜底脱贫、医疗救助制度扶持及贫困户年度脱贫任务完成情况;驻村扶贫工作计划方案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情况;民政扶贫项目、资金实施使用情况;第一书记和扶贫驻村干部履职情况。
第九条 督查方式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表报、档案、台账等资料。
(三)实地勘察项目实施情况。
(四)走访贫困村、贫困户,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原则上,每年厅党组或厅务会听取专项扶贫和定点扶贫工作不少于两次,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督查,厅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巡查工作。
第十条 督查情况由督查小组向厅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作为扶贫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督查结果好、工作实绩突出的相关处室和驻村工作队予以表扬;对督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组织整改,对脱贫工作任务不重视、不作为的处室、单位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厅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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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脱贫攻坚督查工作办法
时间:2016-10-12 浏览次数:15530为确保圆满完成省民政厅专项扶贫和定点扶贫工作目标任务,根据《青海省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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