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指南

关于优化全省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方式

时间:2016-08-30   浏览次数:16969
  
  一、建立市(州)级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管理制度
  加强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益,提升基金支付能力,在市(州)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市(州)级财政、民政部门在下达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时根据上年需求测算预留出部分医疗救助资金在市(州)级专账中,专用于与省、市(州)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救助资金预付和结算,市(州)级民政部门不针对个人开展医疗救助。
  二、完善医疗救助基金分级支付方式
  市(州)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救助对象跨区域在省、市(州)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的预付和结算工作。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救助对象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的预付和结算工作,同时负责本地救助对象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非“一站式”结算后个人垫付医疗费用的报付工作。
  三、规范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省、市(州)、县三级政府所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专款专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市(州)、县两级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救助对象。暂不具备直接支付条件的地区,市(州)、县两级民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负责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及医疗救助款项的支付。市(州)、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定期对账制度,民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将支出户结余资金缴回财政基金专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州)、县民政、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改革意识,落实工作责任,研究制定本地区优化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方式,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市(州)、县财政和民政部门7月底完成“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支出户的设立工作。同时各地要加大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力度,市(州)、县两级财政按照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城乡医疗救助总支出的20%预算安排本地区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二)推进即时结算,提升服务水平。市(州)、县民政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便于管理的原则科学确定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在省级公立医院中选择,数量不少于5所。所有市(州)、县级公立医院,部分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列为本地区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市(州)民政局8月10日前完成与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商定垫付资金、结算周期等问题,并将服务协议报备省民政厅。市  (州)、县民政部门按不低于30%比例对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结果进行抽查复审。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合作,加强救助监管,防止冒名看病,骗取救助资金问题。
  (三)强化信息管理,确保精准救助。市(州)、县民政部门要着力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确保医疗救助信息在健康保障平台中数据的正常交换和处理。市(州)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县民政局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数据库管理,及时更新、维护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信息,以确保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精准救助。同时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对象的认定和医疗救助,将已核定为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的相关信息纳入数据库管理,逐步引导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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