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一是建立市(州)级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管理制度,在市(州)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二是完善医疗救助基金分级支付方式,市(州)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救助对象跨区域在省、市(州)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的预付和结算工作。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救助对象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的预付和结算工作。三是规范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省、市(州)、县三级政府所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专款专用。
《通知》要求,各市(州)、县民政、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研究制定本地区优化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方式,科学确定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于7月底完成“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支出户的设立工作。同时,各市(州)民政局要于8月10日前完成与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省民政厅报备,并督促、指导各县民政局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数据库管理,及时更新、维护救助对象信息,以确保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获得及时、精准救助。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马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