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处罚(共42项)续一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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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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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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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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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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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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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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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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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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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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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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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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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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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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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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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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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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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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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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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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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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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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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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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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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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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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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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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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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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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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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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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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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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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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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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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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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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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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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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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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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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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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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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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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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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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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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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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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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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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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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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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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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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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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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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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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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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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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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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