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改办:
根据《青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十三五”医改规划专题研究的通知》要求,省民政厅研究提出了“十三五”期间我省医疗救助事业改革发展的规划基础、主要目标、改革任务和措施以及相关数据测算,现具体说明如下:
一、规划基础
“十二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民政部门紧紧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牵引,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总体要求为抓手,不断完善制度体系、规范服务管理、创新运行机制、提高经办能力,我省医疗救助能力和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2010年,我省下发《青海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青政〔2010〕222号),城乡医疗救助实现了“制度统一设计、资金统筹使用、标准统一制定”,救助形式从住院救助扩展到资助参保参合、门诊救助等。在此基础上,2015年省政府正式下发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办〔2015〕118号),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一是救助水平进一步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和除特困供养人员以外的救助对象,从原有政策统一规定的最高救助限额3万元分别提高到了6万元和5万元;二是实行重点救助对象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对因恶性肿瘤需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肾透析等重大疾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给予医疗救助。三是在全国率先建立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范围全面覆盖城乡困难群众、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其中,重点和低收入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按60%给予救助;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超过8万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10万元。同时,继续提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化服务水平,扩大“一站式”服务覆盖面,截至“十二五”末,全省共有257家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化服务。
“十二五”期间,我省医疗救助共计救助困难群众住院536254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17.23亿元,基本构建起“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多重保障,最大限度的减轻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困难。
二、主要目标及改革任务
坚持“托底线、保基本、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集中救助基金,发挥医疗救助的托底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要求,调整完善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制定出台扶贫建档立卡人员的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确保完成医疗救助扶持脱贫一批的任务。加强统筹衔接,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基础、大病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加强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事业的衔接,逐步建立数据互通,做到有效衔接,增强救助合力。依托“一站式”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系统,进一步扩大结算系统覆盖面,不断提升医疗救助信息化服务水平。
三、相关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调。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民政牵头,财政、卫生计生委、人社、保监等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救助责任,加强医疗救助与临时救助制度、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对医疗救助后生活负担仍较重的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建立医疗救助与慈善医疗救助项目对接机制,畅通救助渠道,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做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救助资源有效衔接、有机结合、各有侧重。
(二)加大资金投入。医疗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财政要根据《青海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青财社字〔2014〕529号)的规定,按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医疗救助总支出的20%安排医疗救助配套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逐步增加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加大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统筹整合力度。
(三)规范救助管理。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系统,加强与全省健康保障一体化平台衔接,进一步简化救助程序,不断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同时,加大医疗救助工作监督管理力度,坚决避免“借证看病”等违规情况的发生。
- 规划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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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救助“十三五”规划的报告
时间:2016-01-19 浏览次数:18697根据《青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十三五”医改规划专题研究的通知》要求,省民政厅研究提出了“十三五”期间我省医疗救助事业改革发展的规划基础、主要目标、改革任务和措施以及相关数据测算,现具体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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