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法规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档案局关于转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3-20   来源:社会事务处   浏览次数:27849
  为进一步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的建档质量,实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的规范建档和规范管理,现将《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


各市、州民政局、档案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的建档质量,实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的规范建档和规范管理,现将《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为贯彻实施好《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我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管理办法》是各级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工作的基本规范,要充分认识其实施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理顺县(市、区)与市、州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的行政职责,切实履行责任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要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所属救助管理机构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切实提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水平。
  二、认真学习,强化培训。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管理办法》作为档案业务学习和培训的重要内容,及时组织救助管理机构档案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使每名档案人员正确掌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方法,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检查每一份档案,确保每份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此外,要加强档案库房建设,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安全。
  三、加强联系,强化督导。各级民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实施《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大档案业务指导力度,积极为各单位落实《管理办法》提供业务支持和技术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各级民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协同配合,定期对救助档案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管理办法》顺利实施。


  附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浏览】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档案局
                                     
                                 2015年1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上方广告
相关链接
青海新闻网 中央电视台CCTV 中华慈善网 新华网 青海新闻网 青海人民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Copyright 青海民政信息网-主办单位: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mzt.qinghai.gov.cn Reserved. | 青ICP备05001072号-8
信息中心:0971-6166130 政府网站标识码:6300000040
2006-2022 mzt.qinghai.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信息中心】
青公网安备 63010402000208号

党政机关
青海民政公众号
党政机关<标识>
网站找错
民政通办小程序
政府网站<找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