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档案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的建档质量,实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的规范建档和规范管理,现将《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为贯彻实施好《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我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管理办法》是各级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工作的基本规范,要充分认识其实施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理顺县(市、区)与市、州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的行政职责,切实履行责任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要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所属救助管理机构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切实提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水平。
二、认真学习,强化培训。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管理办法》作为档案业务学习和培训的重要内容,及时组织救助管理机构档案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使每名档案人员正确掌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方法,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检查每一份档案,确保每份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此外,要加强档案库房建设,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安全。
三、加强联系,强化督导。各级民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实施《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大档案业务指导力度,积极为各单位落实《管理办法》提供业务支持和技术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各级民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协同配合,定期对救助档案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管理办法》顺利实施。
附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浏览】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档案局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