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发文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3-20   来源:社会事务处   浏览次数:22214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7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市(州)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7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补助资金,确保救助工作及时开展。省级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将直拨至县。市(州)、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文件1个月内,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尽快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将配套资金与省级补助资金同时下达到县级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确保救助资金落实到位。
  二、加强绩效考核,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州)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和本级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考评办法,各级民政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主动开展自查。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将对各地工作开展及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绩效考评,对工作成效突出、资金使用规范的地区,省财政将在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对绩效评价结果不理想的地区,将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各市(州)、县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补助资金监管力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各项支出标准,并据此严格核定受助人员的基本饮食、生活及卫生用品、工作人员交通及食宿等各项支出,确保补助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救助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
  四、建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定期上报机制。为更好的了解和总结当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并对下一年度工作进行安排,从今年起,全省将建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及资金使用情况年度上报制度,市(州)民政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省民政厅和财政厅,省财政将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安排下一年度补助资金。
  五、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的有关规定,各地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多方式的流浪乞讨救助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救助水平和质量。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印发的《青海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青财社字[2012]402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民政厅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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