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根据我省实际,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省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包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研究拟订全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推动相关地区、部门的沟通与交流;协调解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督促指导各地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及时通报各地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情况;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民政厅、省综治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法院、省检察院、青藏铁路公司等2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民政厅为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厅,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厅一名副厅长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
(二)联席会议的议题和需议定的事项,应在会前充分讨论酝酿,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后做出安排。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三)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省政府。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省政府决定。
(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和解决涉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