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推动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塑造并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工作”)形象,便于实施救助和社会监督,扩大救助管理工作社会影响力,民政部开展了“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标识”征集活动。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并严格评审,确定了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官方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标识已在工商总局备案。现就标识启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标识启用工作
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救助管理工作标识,是民政部推进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启用标识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认识、理解和支持,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助服务工作;有利于强化广大救助管理工作者的身份认同感和凝聚力,进一步增强其自律意识、责任意识、形象意识和集体荣誉感;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促进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服务水平提高,对于全面推动救助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影响。各地对标识的启用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尽快组织落实。
二、明确要求,扎实做好标识启用有关工作
(一)明确标识启用工作的基本步骤,有序开展标识启用工作。标识启用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展开,首先是各地救助管理机构要在主体建筑的显著位置安装或悬挂标识,并在救助引导牌、服务咨询点、政务公开栏使用标识;其次是根据救助管理工作需要,逐步拓展标识使用范围,最终覆盖与救助管理工作相关的车辆、服装、物资,救助管理机构官方网站、宣传资料,以及和救助管理工作有关的会议、活动、出版物等各个领域。
(二)规范强化标识使用管理,切实维护标识使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是要严格按照规定式样(见附件1、2,电子版可在民政部官方网站下载)制作标识,不得修改标识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等。标识规格以美观、大方、适中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二是严格按照确定的范围使用标识,不得用于与救助管理工作无关的活动,也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或场所。三是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对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的职责。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即视为已获得民政部授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识管理,并享有标识的使用权,各地救助管理机构享有标识的使用权。要按照《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标识使用管理规定》(见附件3)的要求,及时纠正不符合既定范围使用以及侵犯标识专用权的行为,有效维护标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加强标识启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标识启用各项工作。要研究明确救助管理机构标识启用时限,围绕制作、安放、宣传、监督等环节,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推进标识启用工作顺利开展。为保证标识制作的规范统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在一定范围内集中制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标识使用管理长效保障机制。
三、以标识启用为契机,全面推进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
各地民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将救助管理工作标识启用与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有机衔接。一是结合标识启用开展宣传工作,制定宣传策略,把握宣传重点,既宣传启用标识的意义,也宣传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做法和成效;既宣传标识所传递的救助理念,也宣传救助管理机构开展主动救助、医疗救治、教育培训、返乡安置、源头预防等方面的积极实践,增强救助管理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二是结合标识启用教育引导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爱惜维护标识形象,同时不断强化救助管理工作人员集体意识、形象意识、服务意识。三是既要注重标识安装应用的整体效果,又要积极整改优化救助管理机构整体环境,使其更加符合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的各项要求。
在标识启用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附件:
1.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标识图案及创意说明
2.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标识标准制图
3.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标识使用效果图
4.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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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