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发文

关于对婚姻登记中具体问题请示的复函

时间:2016-03-15   来源:社会事务处   浏览次数:23416
  关于“同居多年且有子女却一直未办理结婚证,现在需要办理结婚证,但户口簿上注明已婚,是否可以办理结婚证”的问题。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婚姻法》......

 

青民函〔2011〕22号


海西州民政局:
你局《关于婚姻登记中具体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同居多年且有子女却一直未办理结婚证,现在需要办理结婚证,但户口簿上注明已婚,是否可以办理结婚证”的问题。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此类问题,应通过补办结婚证的办法予以解决。
二、关于“同居多年且有子女却一直未办理结婚证,现在申请离婚,但户口簿注明已婚。是否可以先办理结婚证,然后办理离婚手续”的问题。
《婚姻法》第八条关于“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补的一条。对于此类问题,应针对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0号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但未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对同居多年且有子女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现申请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办理协议离婚。但如果符合补办结婚登记的条件,可以补办结婚登记。
三、关于户口簿中登记的事项与事实不符的问题。
实际婚姻状况与户口簿中登记的不一致,这个问题与婚姻登记机关没有直接联系。户口簿持有人只能通过户籍登记机构协商解决。
四、关于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的问题。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有关规定,符合补办结婚登记条件的,需提供补领婚姻登记证所需的有关材料;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需提供协议离婚登记所需的有关材料。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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