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是全面深入推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责任主体。《意见》要求各地要通过整合社会救助资源、规范救助程序、构建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等有效举措,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统筹有力、保障全面、运转高效的社会救助工作新机制,从而进一步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有效维护困难群众切实利益,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意见》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深入推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主要内容。一是要规范“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受理窗口的设置、受理内容、转介、转办流程、窗口服务标准、档案管理,并对搭建全省统一的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对申请救助事项的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明确了申请救助事项的流程和时限要求。三是要建立健全主动发现、社会力量参与、责任追究、部门对接四项工作机制,确保各项申请救助高效对接,提高申请救助综合效应。
《意见》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能力建设和政策宣传工作,努力形成高度协同、密切配合、高效联动的社会救助格局,坚决杜绝“求助无门”的问题,合力推进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贾仁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