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进一步体现解决民生的执政理念,建立起五保供养标准增长的长效机制,完善农牧区社会保障体系,使五保供养对象与其它社会成员一道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共同步入小康社会,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青海省民政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草拟《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将从2008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五保供养的审批程序、供养方式、明确了供养资金的来源和法律责任,采用不低于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前三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了五保供养标准,按此标准计算2008年全省人均五保供养标准为1580元,比原标准的1333元,提高了247元,基本能保障我省农村牧区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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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人均五保供养标准提高247元
时间:2009-07-19 来源:救济处 浏览次数:2168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青海省民政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草拟《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将从2008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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