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我省享受高龄补贴人数将达到30.11万人,预计发放高龄补贴资金3.36亿元,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高龄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218号)规定,资金由省、市(州)各按3:7比例分担。其中,省财政负担1亿元,市(州)、县级财政负担2.36亿元。
提高高龄补贴标准旨在增进民生福祉,增强获得感,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心,使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推动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持续提高高龄补贴标准,还对于改善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条件、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和尊严感、体现社会对长寿者的尊重、进一步营造尊老爱幼的良好社会氛围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蒋媛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