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对任职管理的使用范围、任职条件、候选人提名审核、选举、任职期限、秘书长的选举或招聘等进行了明确。并对行业协会商会和负责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明确提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领导干部退(离)休后3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蒲秉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