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指南

关于换发《伤残人民警察证》的通知

时间:2015-07-20   浏览次数:29925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换发〈伤残人民警察证〉的通知》(民函〔2014〕34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伤残人民警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换发〈伤残人民警察证〉的通知》(民函〔2014〕34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伤残人民警察证》换发工作,我省正式启动《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准备工作
《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换发工作从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结束。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法定效力。从2016年1月1日起,旧证作废。
  各区、县民政局于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换证所需材料的收集工作,并对换证人员的居民二代身份证进行采集,与优抚管理信息系统中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材料齐全的,经初步审核后,确定材料真实、完整的上报至市、州民政局。各市、州民政局负责收齐本地区内换证人员
相关资料,按照集中换证时间到省民政厅换发证件。
  换证所需材料:伤残人民警察近期2寸免冠白色背景彩照5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旧证;伤残人民警察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姓名、出生日期等居民身份证信息改变的,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青海省伤残人员证件换发审批表(一式三份,此表由区县级民政部门填写);伤残人员档案信息表(一式三份,此表由区县级民政部门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生成打印)。
  二、换证时间安排
  全省各地集中换证时间安排如下:西宁地区(4月1日至4月3日)、海东地区(4月7日至4月8日)、海北地区(4月9日至4月10日)、黄南地区(4月13日至4月14日)、海南地区(4月15日至4月16日)、果洛地区(4月20日至4月21日)、玉树地区(4月22日至4月23日)、海西地区(4月24日至4月25日)。
  三、相关工作要求
  换发新证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各地民政部门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指定专人,集中力量,以换证为契机,对各地所属的优抚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核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对借换证之机搞不正之风或违规办理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青海新闻网 中央电视台CCTV 中华慈善网 新华网 青海新闻网 青海人民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Copyright 青海民政信息网-主办单位: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mzt.qinghai.gov.cn Reserved. | 青ICP备05001072号-8
信息中心:0971-6166130 政府网站标识码:6300000040
2006-2022 mzt.qinghai.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信息中心】
青公网安备 63010402000208号

党政机关
青海民政公众号
党政机关<标识>
网站找错
民政通办小程序
政府网站<找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