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推动青海民政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紧紧围绕建设法治青海的总体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要求,坚持深化民政改革和民政法治建设共同推进,坚持立法、执法、守法、普法一体建设,以加快构建完备的民政法规政策体系、加强规范高效的民政法治实施体系、健全和完善民政法治监督问责体系、强化民政依法行政的法治保障体系为着力点,全面提高民政部门在民族地区的依法行政水平,为促进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行政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广大民政干部要适应法治新常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服务民政事业发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要将民政法治建设和深化民政改革相统一,实现法制建设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强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积极转变社会管理方式,提高民政法治水平和为民服务能力。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青海民政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民政法规政策体系,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反应客观规律,符合省情实际,切实解决问题。构建比较完备的民政法规制度、法治实施、法治监督和法治保障体系,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加快构建完备的民政法规政策体系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要按照更好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的要求,突出立法重点,科学编制2015-2020年立法规划,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创新,重点完善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会救助、社会组织、减灾救灾、社会工作、志愿服务、优抚安置、殡葬管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行政区划、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老龄事业等方面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积极争取将群众期待、实践急需、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列入人大和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
(五)加快立法创制进程。构建完备的、符合青海实际的民政法规政策体系,加大先行性、创制性立法力度,积极主动争取省人大、省政府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保障上位法有效实施。对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实际工作又亟需规范的,各级民政部门要争取以党委、政府名义或者部门联合发文等方式制定规范性文件,把规范性文件作为立法的有益补充。发挥立法对民政事业改革转型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可操作性强的法规政策破解民政事业发展难题,促进民政事业创新发展。
(六)提高立法创制质量。完善立法调研制度,每年开展2个以上立法或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的调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民政立法机制、民政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民政立法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制度,规范性文件每两年清理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省厅加强对市州民政立法业务指导,加强立法项目准备,争取将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纳入市州立法的重要内容。探索在县市区设立民政法律法规制度观察点。
(七)坚持改革于法有据。要按照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衔接的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民政事业改革,认真贯彻执行现行民政法律制度,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提供的制度空间和条件,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推动上升为法规制度,以法治为保障,巩固改革成果。同时,针对民政法治建设和深化改革存在的不相适应问题,做好法规政策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使之与深化民政改革相衔接。对立改废释条件不成熟而改革实践又迫切需要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先取得授权,再先行先试,确保民政事业各项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
三、加强规范高效的民政法治实施体系
(八)建立职权法定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履行部门职能,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建立民政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做到边界清晰、分工合理、职权法定、权力公开、执法高效的民政职能体系。要严守权力边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强化程序意识,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对违反行政程序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要继续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内部运转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把管理事务从事前审批更多地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实施民政执法行为,重点规范社会组织、殡葬管理、养老服务等领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准确把握烈士审核、伤残评定、婚姻收养等行政确认行为程序,规范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等行政给付行为的实施。
(九)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严格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抓紧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权限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程序讨论。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依法公开。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推进行政决策合法化。
(十)健全民政法律顾问制度。探索建立民政法律顾问制度,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或尝试开展委托第三方辅助民政法治工作,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和法律意见,防范决策风险。加强民族地区民政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建立由民政法制机构、外聘律师、民政系统法律专业干部及其他外部法律专家组成的民政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以有效解决当前民政法制机构人员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民政改革发展任务要求的问题。
(十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推进民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民政部门内部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民政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推进民政综合执法。探索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的有效途径,提高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不断完善民政执法程序,规范民政执法行为,制定民政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全过程记录制度,强化对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执法活动全过程的监察。实施民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定期编发具有典型性或指导意义的案例,制定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加强民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开展文明执法。
四、健全和完善民政法治监督问责体系
(十二)强化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防止权力滥用。每年定期开展依法行政检查和行政执法行为案卷评查,评查情况通报全省。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每年对2-3件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及时制发《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进民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确保权力运行公开、合法、有序、高效。强化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民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十三)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民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强化重点信息公开,推进财政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加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部分重要行政确认的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城乡低保、优待抚恤、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管理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公开机制建设,利用青海民政门户网站平台,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民政政务信息。严格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高效应对和处置负面舆情。完善民政窗口办事公开制度,落实“一次性告知”和“首问责任制”,规范民政窗口单位和基层民政部门行政行为。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为公众依法获取民政信息提供便利。
(十四)健全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完善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民政业务部门和法制机构共同承办相关案件。对于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集体讨论研究制度,民政部门负责人要听取案情汇报,确定答复、答辩总体方向,审核答复、答辩法律文书。建立民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尊重并严格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决,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定纷止争。建立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典型案例通报制度,以案析法、以案学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在规范行政行为、推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层级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案件背后暴露出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问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
(十五)推动信访制度法治化。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民政工作对象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动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机制。对于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引导民政工作对象逐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信访秩序,改进接访方式,引导群众更多以电话、短信、书信、网络等形式信访。
五、强化民政依法行政的法治保障体系
(十六)加强民政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省厅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民政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重大措施的研究制定、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加大对依法行政的投入,加强相关法制机构建设,建立人财物保障机制,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确保民政依法行政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依法行政加快民政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法制机构具体抓的法治工作领导责任机制,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中的主导和核心作用。要把民政法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民政法治建设与民政改革发展任务一起部署,统筹安排落实,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十七)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和人员配备。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证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积极推动设区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独立法制机构,县级民政部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民政法制机构新录用人员,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要强化民政法制机构职能,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民政法律咨询服务、行政合同审核备案、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以及重大政策的调研论证等方面的作用,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要有法制机构参与,重要文件要由法制机构审核把关,重点执法环节要由法制机构实施监督。要加快推进民政法制队伍专业化建设,注重引进法律专业人才,更加重视少数民族法治干部的培养使用,使其充实到民政法制干部队伍中来。
(十八)加强民政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对内开展民政法制培训和对外开展民政法制宣传结合起来,针对领导干部、民政工作人员和执法岗位人员开展全员培训,将法制培训作为初任公务员和初任领导岗位培训必备内容,集中学习民政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要拓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渠道,通过立法调研、执法监督检查、案例讨论、工作研讨等形式,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提高民政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决策能力。认真编制实施“七五”民政普法规划,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创新普法宣传教育形式,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深入开展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重视民族地区民政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双语”民政法治宣传,突出抓好民政法治宣传进农牧区、进社区等活动,增进民政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社会知晓度。
(十九)加强对民政法治建设的考核评估。建立民政法治建设综合评估制度,探索建立科学规范、标准统 一、简便易行的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探索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的考核制度,结合述职述廉的要求,重点考评领导班子及个人学法守法、重大事项依法决策以及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情况。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省厅每年要部署开展法治建设综合评估工作,将法治建设的成效纳入对本机关和下级民政部门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逐步提高在综合考核指标中的权重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