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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

时间:2015-07-15   浏览次数:33959
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黄南州、果洛州民政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青海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黄南州、果洛州民政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青海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青发改投资〔2015〕579号)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543号)文件精神,现将2015年你州(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要抓好项目建设,项目实施严格遵循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等管理要求。认真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青政办〔1999〕27号)要求,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项目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按期完工。
  二、2015年安排你州(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个,建设规模平米,计划总投资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万元,省级彩票公益金配套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由省财政厅已下达至各区(县)财政部门,省级配套资金由省民政厅依据工程进度分期下达至各州(市)民政部门,再由各州(市)民政部门按工程量分期均衡拨付。建设单位要严格依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保证下达的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三、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发改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等文件精神,支持具备条件的项目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各类专业化市场主体负责运行,并明确管理和运行责任。
  四、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按季度将资金落实、项目实施进展和效果等报告省厅与同级发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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