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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制度

时间:2015-03-15   浏览次数:27156
  中共青海省民政厅党组根据《青海省民政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青民党〔2014〕1号)和《中共青海省民政厅党组落实

  中共青海省民政厅党组根据《青海省民政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青民党〔2014〕1号)和《中共青海省民政厅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青民党〔2014〕3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青海省民政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民政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一、报告层面
  (一)民政厅党组班子成员向党组报告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民政厅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向主管厅级领导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二、报告主体
  (一)党组班子成员向党组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主体为党组班子成员;
  (二)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主体为厅系统各党总支、支部书记。联合党支部请按处室局、单位分开填报,报告主体为处室局、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报告内容
  (一)党组班子成员向党组报告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党组班子成员对分管的处室局、厅属单位(党支部)在开展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廉政警示教育、年度党风廉政工作任务部署落实、政风行风效能建设、建立健全制度措施、督导检查制度措施执行情况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以及个人在执行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方面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要求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各党支部(处室局、厅属单位)开展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廉政警示教育、年度党风廉政工作任务部署落实、政风行风效能建设、建立健全制度措施及执行情况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以及个人在执行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方面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报告形式
  (一)书面报告
  1、党组班子成员填写《青海省民政厅党组班子成员向党组报告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单》(附后),报请党组书记审定、指示、批复;
  2、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填写《青海省民政厅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单》(附后),报请主管厅级领导审定、指示、批复。
  (二)会议报告
党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会,党组班子成员交流报告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审议。
  五、几点要求
  (一)《青海省民政厅党组班子成员向党组报告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单》《青海省民政厅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单》均由报告主体本人亲笔填写,报请领导审批后原件由所在党支部(单位)留存,复印件务必及时报驻厅纪检组、厅机关纪委存档备案。
  (二)党风廉政建设报告工作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全年不得少于2次。
  (三)报告事项较多的,可另页附后。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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