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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组织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集中检查的通知

时间:2015-03-25   浏览次数:19552
全省性社会组织党组织:  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集中检查的通知》(青组字〔2015〕3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

全省性社会组织党组织:
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集中检查的通知》(青组字〔2015〕3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社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重点
按照《青海省贯彻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青组发〔2008〕14号)文件规定,各级党组织要做好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和迎接检查的相关工作。
1、党费收缴。党员是否以本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各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否按规定留交比例,及时、足额向上级党组织上交党费。
2、党费使用。党费开支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和下拨党费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等情况。
3、党费管理。党费管理工作制度是否健全,党费财务工作是否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会计、出纳是否分设,是否单独设立账户。党费账目是否清楚明白,党费工作是否及时公开等情况。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
1、检查方式。各社会组织党组织接此通知后,要从现在开展到4月10日前按有关规定,开展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工作的自查,在此基础上,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将对各社会组织党组织党费管理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集中专项检查,采取现场查阅和个别调阅的方式进行检查。
2、检查时间。各社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使用自查情况,请于4月10前上报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办公室。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到各社会组织党组织检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要实事求是地汇报有关情况,并按相关要求和规定,提供有关党费管理使用账簿和资料,积极支持和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2、重新核定标准。各社会组织要对照党费收缴标准和工资额,按照实际党员数,对本单位党费收缴数量进行重新计算,交检查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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