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
据气象部门初步预测,2015年汛期(5月1日至9月30日)我省强对流性天气相对较多,阵性降水集中,可能出现雨量强度大和洪水量级高的情况,防灾减灾形势严峻。为认真做好今年汛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清汛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防汛救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及早安排部署,严格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进一步规范本级自然灾害灾情报送程序,完善灾情会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和协调联动等机制,层层建立和落实救灾工作责任制,确保救灾工作职责明确,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地减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二、加强灾情管理,严格信息报送制度。自然灾害统计数据是救灾工作的重要决策依据,直接关系到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救援救助、恢复重建等各项工作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自然灾害统计制度》,及时、准确、规范上报灾情信息。一要规范灾情报送方式。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发放报灾终端设备和开通乡镇网络报灾工作的通知》(青民函﹝2015﹞55号)要求,指导乡镇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报灾系统”)报送灾情。发生重大、紧急灾情或互联网络中断时,可通过卫星或移动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先行报送,网络恢复正常后立即通过报灾系统进行补报,涉密信息的报送应遵守保密规定,通过机要传递。二要完善灾情报送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情特点、灾情指标、趋势预测、灾区面临的困难和需求,州、县两级救灾工作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灾害现场图片等。内容要全面、简要、准确。倒损房屋和死亡人口台账,由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认真核实,逐人(户)填写,做到不谎报、不漏报,保证受灾群众得到应有的救助。三要严格灾情报送时限。一般性自然灾害,州、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在8小时内完成数据审核,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报告省厅。对于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或达到启动《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条件的,州、县两级民政部门必须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经本级主要领导审核后上报省厅;对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同时上报民政部。
三、加强预案演练,提升灾害应急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汛期灾害发展趋势,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对现有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适时组织演练,不断提高科学性和操作性。灾情发生后,要根据灾情发展情况,视情及时启动预案、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调集救灾物资,确保灾情发生后及时就近为灾民提供食品、衣被、饮用水、医疗服务和临时住所,确保灾区人心安定,社会稳定。
四、加强款物监管,确保救灾资金、物资运行安全。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青海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使用办法》等相关规定,积极协调本地财政部门,认真落实救灾资金配套和救灾工作经费的拨付要求,加强救灾资金的监管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加强省厅代储到各地的帐篷、棉被褥等省级救灾物资的管理,如遇紧急情况,申请使用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的受灾地区民政局可先电话报省民政厅批准,后补申请手续,坚决杜绝发生先动用,后报告的“先斩后奏”行为;加强救灾粮的管理,保证救灾粮的分配、发放和管理公开、公正、公平。一次性发放数量较大的,必须由乡一级政府组织,县级民政部门配合安排集中发放。
五、加强应急值守,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汛期期间,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设立应急值班电话,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确保通讯全天候畅通,并密切关注互联网等媒体报道的突发自然灾害信息,及时核实,视情报告。同时,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实行24小时值守,确保遇有突发情况救灾物资顺利调运。省厅将按《青海省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考评通报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及时准确报告灾情信息的提出表扬和救灾款物倾斜;对迟报、漏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相关工作,有关贯彻落实情况和汛期值守电话、主管领导及汛期值班表于5月15日前报省民政厅救灾处。
省民政厅汛期值守电话:0971-6101225,0971-6113923(传真)
罗松达哇 厅 长 13909715859
尕藏才让 副厅长 13327651765
马 旦 珠 救灾处长 13897239299
耿 生 海 省减灾中心主任 13997389986
阿 燕 仁 省减灾中心灾情统计 15110917302
喇 国 骏 省减灾中心灾情统计 13997285099